许多楼盘在销售时,以高赠送面积为卖点进行销售(俗称偷面积)。但在交房时发现,赠送的面积并没赠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规划没通过,原计划偷面积的方案被有关部门判定违建。
2、销售势头良好,开发商想加价,赠送的部分让业主补房款。
3、偷工减料,房屋总面积不足,名义上高赠送,实际上并没有赠送。
遇到这些情况,业主该如何维权呢?我们看几个案例:
一.深圳金地集团别墅面积缩水
深圳金地集团开发的别墅项目“金地·鹭湖1号”,在样板房、宣传资料中,均显示涉案房产包含有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
但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只有地上三层,不含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在户型图中标注有“装修效果示意参考”,宣传图册最后一页提示“设计师创意空间示意,不作为交付标准”,样板房通道两侧有设置提示牌,提示样板房非交付标准。
在预售合同之外,开发商同时让购房者与其指定第三方施工改造公司签署了施工改造合同,在房屋交付后就地下层进行隔墙施工,购房者为委托人,施工改造公司为受托人。
鹭湖1号项目上述买卖合同及施工改造合同签订后,23名业主支付完毕了全部购房款,年3月31日,开发商交付房屋,交房时房屋含有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
令人意外的是交房约两个月后,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认定地下层为违法建筑,先后两次向开发商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拆除地下车库违法搭建围墙,后被强制拆除。
由于地下车库被拆除,导致已交付的别墅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功能缺失,居住功能受损,23名业主认为,开发商样板房和宣传资料明确载明涉案别墅包含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已构成对购房者的承诺,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予以交付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义务,如确已无法交付,应对因此减少的房屋面积及使用功能损失予以赔偿。
开发商辩护称: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不包括地下负一层和地下夹层,不属于交付对象,无违约行为,不予赔偿;购房者自行违规搭建,与己无关:地下隔墙是购房者在认购后自行委托第三方修砌的,被强制拆除,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开发商这个说法就是明显的“耍流氓”:如果不是看了你的样板房可拓展的面积,我不会买这个别墅,而且如果是我自行委托第三方搭建,为何要选开发商指定的装修公司?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涉案房产为别墅,地下负一层及夹层属于合同约定内容,开发商有交付义务,构成合同违约,开发商要按房款30%赔偿购房者,也就是套均万元!但目前开发商还在上诉。
二.不要以为业主每次都这样幸运
金地的业主维权成功了,但不代表你也会成功,深圳维权失败的业主更多。
01、深圳坪山龙光玖云著项目
多户业主刚入伙不久,收到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告知信,通知他们的公寓存在违建行为,必须在限期整改,否则将受到处罚。
项目层高4米5在销售时,开发商就做了隔层样板房,所以业主才买的。但现场巡查的执法人员表示:开发商这么做,是想通过搭层扩宽使用面积,让房屋更具购买价值。但如果业主效仿,就改变了建筑规划,属违法行为。样板房拆了,业主自己弄的就是违法了……一言难尽。
02、深圳笔架山公馆
赠送面积原本是开发商承诺统一搭板后交付业主使用。但街道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笔架山公馆部分赠送建筑涉嫌违建,要求开发商立即整改拆除。本来的三房,到交房的时候却成两房,这让业主们直呼上当受骗。
最终法院认为合同约定面积与竣工测绘报告所载一致,合同附件明确约定了样板房不作为交楼标准,应依据合同附图和政府部门竣工测量验收为准。而该条款并非无效条款,因此,样板房并不能作为涉案房产的交楼标准,涉案房产的交楼标准应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判决。
笔架山公馆广告主打高拓展总结一下
遇到这种项目高赠送面积为卖点的项目,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上和开发商做约定,口头约定很难有法律效应。在销售面积这里标注清楚房屋总的面积是多少,赠送面积因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赠送时如何处理(退房款差价或者直接退房等手段)
如果开发商以合同都是统一版本不能修改,这就需要你评估是否要冒这个风险,毕竟刚刚讲的几个案例,也有知名开发商涉案,不是开发商名气越大安全系数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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