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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政府公布关于修改《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同时,省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入海排污口监测制度,定期向沿海市人民政府通报监测结果。

《办法(修改)》规定,入海河口、滨海湿地、自然岸线、砂质岸线、渔业水域等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对于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沿海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鸭绿江口滨海湿地,长山列岛及其近岸海域,老铁山近岸海域,长兴岛及其近岸海域,鲅鱼圈近岸海域,双台子河口滨海湿地,大、小笔架山海域,大凌河口滨海湿地,绥中近岸海域,依法批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等进行保护。

《办法(修改)》新增加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等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省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入海排污口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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